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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美国专利商标局“PIER”试点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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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7-9 10: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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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The Authors:
作者:钦静、成威 华进专利事业群
审核:朱春子 华进专利事业群
目录
一、概述
二、背景与目的
三、实施期限
四、适用范围
五、通知及答复流程
六、特别注意
七、中国申请人的应对策略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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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式公布了名为“PCT知情审查请求”(PCT Informed Examination Request,简称PIER)的试点计划。该计划旨在探索更高效的审查管理模式,根据该计划,依据35 U.S.C.第371条(常规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将受到影响。
通知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4/09/2026-06903/pct-informed-examination-request-pilot-program

背景与目的


当前,USPTO正面临待审案件长期积压的问题,根据USPTO专利仪表盘[1],截止2026年5月待审案件超过120万件,审查周期29.4个月。为有效缓解案件积压并提升审查效率,USPTO推出了“PIER试点计划”。要求申请人在审阅PCT国际阶段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的基础上,主动决定是否继续推进美国国家阶段的审查,如果申请人认为申请缺乏商业维持价值,可选择延迟审查或放弃申请。这样,USPTO可以将有限资源集中在申请人真正有意愿推进的案件上,从而减少积压、缩短审查周期。同时,该计划为申请人提供了免费的12个月延迟审查选项,以便其评估发明的商业价值。

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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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R试点计划的实施期限为202649日至202749。2026年5月21日开始[2],USPTO将主动挑选符合条件的申请,发出信息要求通知。同时,USPTO保留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调整计划期限的权利,具体包括:为收集更多数据而延长试点时间,或因审查工作量变化、审查资源不足、计划效果未达预期等原因而提前终止该计划。

适用范围


PIER试点计划仅适用于根据35 U.S.C.第371条提交的未经审查的申请。不适用于根据35 U.S.C.第111(a)条提交的申请,包括植物、外观设计和再颁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自行选择参与该试点计划的申请,申请人不能主动选择加入或请求退出。关于USPTO挑选申请纳入试点计划标准,USPTO将根据申请的提交时间,在平均待审时间较长、积压较为严重的技术领域中挑选申请纳入该计划。USPTO初期计划选择一部分将在5-6个月内提交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的申请。同时,USPTO将优先考虑国际阶段工作成果引用至少一篇X类或Y类的相关现有技术文献的申请。

通知及答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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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USPTO选中的申请,通知及答复流程如下:
1.发出信息要求通知
USPTO将依据37 CFR § 1.105发出信息要求通知(Requirement for Information,RFI),该通知会引用PCT国际阶段工作成果,具体包括:
1)国际检索报告(ISR)
其中列出了国际检索单位认定的相关现有技术文献,并会标注每篇文献与申请权利要求之间的关联程度;
2)书面意见(WO)
该意见由国际检索单位出具,内容涉及对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评估;
3)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RP)
如果申请人已经主动请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那么该报告亦会被包含在内。
2.申请人答复
收到上述信息要求通知后,申请人必须使用USPTO指定的官方表格(PTO/SB/478)进行答复。申请人需要从以下三个选项中做出明确选择:
1)继续审查
如果申请人选择该选项,其申请将被正式分配至一名审查员,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在此阶段一并提交一份初步修改(preliminary amendment)。
2)延迟审查12个月
如果申请人选择该选项,其申请将不会立即进入审查程序,而是会获得一个为期12个月的自动延迟期。待12个月期满之后,该申请才会自动进入后续的审查流程。需要注意,这个12个月的延迟期不可提前终止。
此选项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宽裕的缓冲时间,以便进一步评估该发明的商业化前景及市场价值,且申请人无需缴纳额外官费。但是,选择12个月延迟,将被视为申请人未能以合理程度推进审查进程。根据美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的相关规定,这一行为将导致专利期限被相应扣减。
3)明确放弃申请
如果申请人在审阅了国际阶段的工作成果后决定不再继续推进该申请,可以选择此选项,但明确放弃申请后不能请求退回检索费及权利要求超项附加费(如有)。与此同时,如果申请人还希望避免该申请被公开,则需要提交一份“避免公开请求”。而且,该请求必须在申请的预计公开日期之前至少四周被USPTO处理,方能生效。此处所指的“避免申请公开”,其效力范围仅限于避免该国家阶段申请以美国公开文件的形式出现。即便达成了这一效果,公众仍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获悉相关案件的部分信息。

申请人必须在信息要求通知发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回复,最长可延至六个月。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特别注意


1.官方通知的性质界定
信息要求通知虽然属于官方通知书,但它并不等同于实质审查阶段发出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即“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因此,申请人不应将其理解为对申请可专利性的首次或最终实质性否定。
2. 对专利期限调整(PTA)的影响
选择该计划中的不同选项,将会对专利期限调整(PTA)的计算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A类延迟”
信息要求通知的邮寄日期将被视为USPTO已履行35 U.S.C.第154(b)(1)(A)(i)条规定下义务的起算日期。可能导致申请人原本可能获得的“A类延迟”减少或消除。
2)关于“申请人延迟”的认定
如果申请人选择了前述12个月的延迟选项,那么这完整的12个月期间将被明确认定为申请人未尽到合理推进审查义务所导致的延迟。根据35 U.S.C.第154(b)(2)(C)条的规定,该12个月期间将作为申请人延迟,从最终计算出的专利期限调整(PTA)天数中予以扣除。

中国申请人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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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中国企业长期以来通过PCT途径根据35 U.S.C.第371条向美国提交了大量专利申请,此次推出的PIER试点计划极有可能会对相当一部分目前尚处于待审状态的案件产生实际影响。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具体建议,供相关企业参考:
1.系统梳理现有申请,提前审阅PCT国际阶段相关文件

对通过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且尚未收到审查意见的申请进行全面梳理,充分关注所有可能落入试点范围的案件。审阅国际检索报告(ISR)及书面意见(WO),理解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际影响,以便在收到通知后两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及时、准确响应。
2.评估相关申请的商业价值

对于国际阶段评估结果不利的申请,评估其维持审查的必要性,可利用“12个月延迟审查”选项作为缓冲期,评估技术与市场前景。
3.建立内部响应机制,制定分阶段决策预案

提前设定决策流程与审批权限,确保在收到信息要求通知后能够高效启动内部评估并及时作出正式回复。根据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强度,将申请划分为“高维持价值”“待观察”“建议放弃”等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提前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因个案临时决策导致资源分散或延误。
4. PCT进入美国布局前慎重考虑进入方式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根据35 U.S.C.第371条(常规方式)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如被选中纳入该试点计划,某些申请人会考虑申请费用成本的增加,比如收到信息要求通知后,需要进行答复并可能需要提交主动修改,将产生额外的费用成本。建议申请人在选择进入方式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参考资料  
[1]https://www.uspto.gov/dashboard/patents/
[2]https://www.uspto.gov/subscription-center/2026/uspto-begins-issuing-requirements-information-under-pier-pilot-prog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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